陕中医规范〔2020〕46号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辅导员岗位(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6月16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0年7月1日
陕西中医药大学辅导员岗位(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学校辅导员岗位(编制)管理,推动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岗位(编制)管理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编制与职数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的(岗位)编制总数严格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其中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编制按师生比1:50的比例设置。
(一)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二)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在一线从事少数民族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
(三)学校根据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双重身份,可正常参与职称评聘和职务(职级)晋升。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的(岗位)编制实行单列专项管理。
第三章 选聘与解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具有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或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者。
(七)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优秀,曾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聘用计划,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心理测评、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新聘任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从优秀应届研究生中选聘。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有两年及以上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者年龄放宽至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十条 辅导员解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工作实绩和任职年限制定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正高级12%、副高级30%、中级40%和初级18%)进行职称单列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获取与工作直接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在岗期间,完成核定任务,经考核合格后,享受我校基本工资、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包含特殊岗位津贴和工作补贴),学生工作部年度考核和学校年度考核优秀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连续从事学生工作满12年以上的辅导员。
第十五条 对于因政策不能解决事业编制的辅导员,学校按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五章 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 为强化职业能力,推进我校专职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与发展,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得调整岗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调整至其他(非辅导员)岗位的,需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八年,由本人提交申请报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调整的,按旷工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调整为非辅导员岗位后,所占辅导员编制不随人带走,所占辅导员编制空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大道 邮编:712046 电话:029-38185000 招生咨询:029-38185360
版权所有:陕西中医药大学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